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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进水受损,维修费用由谁负担
时间:2022-10-24发布者:盐城市电梯行业协会浏览量:

一、案情简介

林先生为A小区业主,建筑面积87.7平方米。2012年10月11日,林先生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林先生遵守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依据购房时与开发商约定的收费标准或本协议向金合物业公司按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用。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物业公司,经确认后方可使用,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子赔偿。

物业公司根据协议向林先生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和经林先生确认的相关费用: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第十条规定:人为造成公共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201年12月30日,林先生房屋家中暖气漏水,造成该楼电梯进水,电梯损坏,电梯的淮修单位对电梯进行检修,于2014年1月6日对该电梯跑水问题做出A小区四号三单元跑水问题》说明,1月25日,电梯维修单位向物业公司出具电柳损坏说明,说明记载因林先生家暖气跑水,导致电梯损坏。物业公司将电梯维修费用垫付给维修公司后,再多次催促林先生指出该费用未果后,将林先生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物业公司与林先生的庭审陈述、电梯维修公司对电梯损坏的说明,能够证明2013年12月30日,A小区四号楼三单元电梯进水损坏是因林先生家暖气漏水造成,林先生应作为损坏的责任人,承担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林先生以没有看到损坏的部件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该院不予支持。

物业公司在电梯损坏后,联系电梯维修公司对损坏电梯进行了维修,并支付了维修费用1115元,向林先生主张电梯维修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林先生主张家中暖气漏水系因物业公司对暖气压力表进行维修造成,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三、建议分析

本案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是当事人双方自愿签订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林先生为该房屋业主,电梯为该小区的公共设施,物业公司按照与林先生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业主临时管理规约》要求林先生赔偿电梯修复费用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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